致提伯利主教書-公元一二0一年初葉(PL216, 1269C)


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
編 號 0777   
標 題 論外教人的婚姻以及保祿特權
教 宗 依諾森三世
內 容

閣不曾書面向宗座請示:外教人,在第二或第二等或三等的血親之間通婚;試問:他們之中,一方歸正,信奉天主教後,該照常同居呢?還是應該彼此分離?對,此我們這樣答覆閣下:(一)教友與外教人之間,具有婚姻聖事之存在性;誠如聖保祿宗徒所明示的:「倘若某(信友)弟兄,有不信主的妻子,妻子也同意與他同居,就不應該離棄丈夫」(格前:七,十二) 。(二)外教人,不受教會律法的約束-【蓋同一保祿宗徒說過:「審斷教外的人,關我何事」(格:前五,十二)】故他們可與上述的血親者結婚。(三)聖聖事,並不拆散姻,而是赦免罪惡;故外教夫妻之一方領洗後,還可自由地合法地與另一方照常同居;這特別為天主教,為信仰有;利蓋外教的一方-(妻子)唯恐為自己奉教的丈年離棄,故她為丈夫所感,化回頭歸正。

   
註 釋

*參看777-779




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
編 號 0778   
標 題 論外教人的婚姻以及保祿特權
教 宗 依諾森三世
內 容

因為外教人,把婚姻情愛,同時分給多名婦女,故理應懷疑:外教人歸正後,可否與諸妻妾,或與妻妾中之任何一名同居?但這似乎與基督徒的信仰,杆格不內,且也無法相容,因為從開始,由一根肋骨,變成一名女人,且由聖經為:「人恁離開自己的父母,附自己的妻子,二人成為一體」(弗:五,卅一;創:二,廿四:瑪:十九,五)。主(基督)不說:三人或多人成為一體,而說:二人成為一體;祂也不說:人……依附自己的多名妻妾,而說:人……依附自己的(一個)妻子。而且,除非由天主啟示,特別允准,誰也不准與多名妻妾同居。正如:天主啟示,特准雅各伯說謊,以色列人(山埃及時)強劫,山嵩殺人;同樣,按古經所載:古聖祖,以及其他義人,雖同時擁有多名妻妾而沒有犯姦之罪。但真理-基督,在福音上,親口證明「人不能多妻」,說:「無論誰休妻,除非因為姘居,而另娶一個,他就是犯奸淫,凡娶被休的,也是犯奸淫」(瑪:十九,九)。誰若休妻而另娶一個,尚為律法所不准,況不休妻而另娶一個妻妾嗎>由此顥然可見: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,都是不正當的婚姻,應一律予以懲斥,才是。

   
註 釋

*參看777-779




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
編 號 0779   
標 題 論外教人的婚姻以及保祿特權
教 宗 依諾森三世
內 容

誰若按自己的禮規,休了自己的正妻,則「休妻」既為真理-基督(在福音上)所禁止,自然不能生效;即一方尚在世時,另一方不能再和別人結;即使一方歸正,信奉天主教,也不能再結婚;但若外教的一,方在對方歸正後,不願同居,或非凌造主,或非引誘對方犯死罪,不能(安然)同居,則在這種情況之下,那歸正的一,方可拒絕對方賠償的要,求而另和他人結婚;蓋按聖保祿宗徒的教訓:「這種情形之下,兄弟或姐妹不必受拘束……」(格:前七,十五)。如困一方歸正信主,而對方亦隨之而信奉真主,那麼,歸正的丈夫,雖然,在上述的情況中,另娶新妻,亦該被迫接受那原來的髮妻。蓋按福音的真理,誰娶被休之妻,也是犯奸淫(瑪:十九,九);但那休妻者,除非以前是姘居,不能以「休妻之後,另和別人結婚」為姘居理由,而遺棄以前的正妻。

   
註 釋

*參看777-779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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